深圳前海特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特辰科技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执55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特辰科技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4017871。

法定代表人:张喜平。

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4341301L。。

法定代表人:温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124民初428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1892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汪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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