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特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特辰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1899号
原告:深圳前海特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喜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旗,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周,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
法定代表人:陈光乐。
原告深圳前海特辰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前海特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前海特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前海特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0元,由原告深圳前海特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姚 倩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 助理  杜炫乐
代理书记员  杨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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