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4747号
原告:深圳前海特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前海特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深圳前海特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并明确不再缴纳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前海特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尧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