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91民初3540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南海嘉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深圳市爱绿地能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南岗商务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卫绿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南岗商务大厦6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南海嘉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爱绿地能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卫绿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南海嘉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南海嘉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南海嘉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451元,减半收取计100725.5元,由原告深圳市南海嘉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苏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