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爱绿地能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汉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爱绿地能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10807号之二
申请人广东汉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史诗鑫,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贵波。
被申请人深圳市爱绿地能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忠。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汉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爱绿地能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20)粤0306民初10807号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90936.43元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前述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爱绿地能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90936.43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燕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常潆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