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民初44806号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场所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洪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勤,系该分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红,系该分行员工。
被告:深圳市爱绿地能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永忠,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李松梅,女,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深圳市爱绿地能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张永忠、李松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以被告切实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5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担。
审判员 黄源鑫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锚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