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91执保86号
原告:深圳市南海嘉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082634K。
法定代表人:陈志涛,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建军,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辉,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深圳市爱绿地能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南岗商务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8761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卫绿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南岗商务大厦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0784545U。
法定代表人:张东强,该公司董事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举斌,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南海嘉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爱绿地能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卫绿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粤0391民初3540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爱绿地能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1930137元的财产。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南海嘉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准许撤诉民事裁定。后被告***、深圳市爱绿地能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申请,本院审查认为,被告***、深圳市爱绿地能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深圳市爱绿地能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1930137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注:本案审判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3540号之二。
审 判 长 刘一瑶
人民陪审员 邹建国
人民陪审员 苏 峰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