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爱绿地能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海嘉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爱绿地能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91执保1413号
原告:深圳市南海嘉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082634K。
法定代表人:陈志涛,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支玲,广东谋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爱绿地能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南岗商务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87613K。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深圳市南海嘉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爱绿地能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南海嘉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爱绿地能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1930137元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南海嘉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爱绿地能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31930137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注:本案审判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3540号
审 判 长  刘一瑶
人民陪审员  张伟清
人民陪审员  彭丽梅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