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晋0311执310号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
深圳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8)晋0311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人支付25092元。
2、负担案件受理费427元,执行费276元。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郊区支行
户名: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账号:0503005509026405032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