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38260号
原告:深圳市弘楚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星社区南环路**G1创盈大厦420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深圳市百欧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中兴路高石集团B厂**互联E时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7952200K。
法定代表人:邬娅玲。
原告深圳市弘楚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百欧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弘楚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吴 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魏灵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