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穿山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穿山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炬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160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穿山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卫良维,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炬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
法定代表人:梁章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梁章强,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北流镇。
申请人深圳市穿山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炬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章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112民初1987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于2021年11月20日前连带支付285568.40元,逾期未支付则应连带支付355568.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另需支付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01月13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注册地、户籍地及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到庭调查传票,被执行人梁章强到庭进行陈述。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及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除扣划少量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记录。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现依法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文秀
审判员  阮 丹
审判员  胡琳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静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