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清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高雷同层排水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清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9609号
原告:湖南高雷同层排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东十路159号标准厂房二101室。
法定代表人:曾建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大清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林社区紫竹七道17号求是大厦东座0605B。
法定代表人:倪孟东。
原告湖南高雷同层排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大清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经本院通知,原告湖南高雷同层排水科技有限公司未按通知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董娟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严梓豪
代理书记员  蔡资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