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民初20464号
原告:佛山市睿隽昇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华路29号盛凯尚苑1座1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WHBJU2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大象联合空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兴科路万科云城设计公社A1区A116-A1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03428Q。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睿隽昇供应链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大象联合空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佛山市睿隽昇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睿隽昇供应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17元,由原告佛山市睿隽昇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