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3003号
原告:深圳市铁保宏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7602882。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舜新,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体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大象联合空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03428Q。
法定代表人:贾某。
原告深圳市铁保宏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大象联合空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铁保宏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陈伯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