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利机械设备结构有限公司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市发利机械设备结构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粤0308行审277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
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侨香路裕和大厦2、7层,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0553892440W。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水平,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发利机械设备结构有限公司,住
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赤湾六路5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440300748884600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8年9月6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的深公积
***[2018]01-141号《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本院依法
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存在“逾
期未依法为原职工***补缴2013年6月至2017年7月期
间9937元的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符合法律规
定、程序合法,该责令限期缴存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履行限期缴存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
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
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作出的深公积***[2018]01-141号《责令限期缴存决定
书》。
审判长*学军
审判员*欣怡
审判员张婷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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