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发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发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星菲电子(江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赣0722民初1963号
原告:深圳市广发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中心路与蚝乡路交汇处同方中心大厦601、6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采购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星菲电子(江西)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江西灵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原、被告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的车间装修工程和环保防腐工程。工程施工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未付。经原告催收无果,遂诉至本院。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费用(工程款)402731元;2、判令被告按预算造价每日千分之一支付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174250元(暂计算至2016年10月24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经原、被告结算,截止本协议签订日被告应支付原告未付工程款30万元;
二、因被告目前无履行该债务的能力,被告决定变卖地址位于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工业园区的土地、厂房等资产来偿还该债务;
三、因被告对外存在众多债务未履行,原告同意被告按应支付工程款30万元的60%即18万元进行偿还本案债务;
四、被告应当在2017年1月8日前偿还原告18万元工程款。被告按期清偿后,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的其他任何权利,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消灭;
五、如被告未在2017年1月8日前偿还原告18万元工程款,则被告应当支付30万元工程款和本案4785元诉讼费,原告有权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9570元,减半收取4785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