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发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发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南车时代快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403民初2624号
原告:深圳市广发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1962633E,住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中心路与蚝乡路交汇处同方中心大厦601、6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珠海南车时代快捷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34904499L,住珠海市富山工业园富山二路5号1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毛赞波,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广发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南车时代快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广发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被告珠海南车时代快捷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赞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广发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760000元;2、判令原告在工程款4760000元额度内,就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因工程建设需要,于2015年11月3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GF20150930-01)。合同约定:“乙方(原告)为甲方(被告)新建厂房车间安装工程,工程地点在广东省××××区新兆丰工业园,工程造价为5780000元人民币。待工程完工,乙方认为工程具备按图纸施工完工的验收条件后,必须清理施工现场,出具验收报告,并告知甲方,如甲方拒绝验收,应当书面出具充分合理的理由,否则视为接受验收。在工程完工并验收后,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送来的付款申请后,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支付相应工程款项,如超过日期支付时,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同时每逾期一天,另行偿付给乙方按预算造价每日万分之一的逾期利息。第十二条约定,本工程中由乙方(原告)投资安装的设备设施,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待工程款项付清后,工程所有权发生转移为甲方(被告)所有。”后因原告继续承建工程,原告与被告又先后签订了三份工程承包合同,三份合同累计的工程总造价共为498万元人民币。承建的范围包括:新建厂房车间压缩空气、弱电、给排水安装工程、新建厂房车间增加工程等等。三份合同约定:“待工程完工,乙方(原告)认为工程具备按图纸施工完工验收条件后,必须清理施工现场,出具验收报告,并告知甲方;如甲方(被告)拒绝验收,应当书面出具充分合理的理由,否则视为接受验收。在工程完工并验收后,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送来的付款申请后,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相应工程款项,如超过日期支付时,应当按照合同总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同时每逾期一天,另行偿付给乙方按预算造价每日千分之一的逾期利息。第十二条约定,本工程中由乙方(原告)投资安装的设备设施,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待工程款项付清后,工程所有权发生转移为甲方(被告)所有。”原告竣工完毕后,出具了验收报告,也经过被告的工作人员现场验收并签字确认。被告刚开始也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还差欠4760000元人民币时,被告就再未支付。原告多次以电话和亲自上门的方式向被告讨要,被告都以种种借口推诿。原告迟迟不能收回工程款,现在没有资金周转,企业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因原告经济困难,难以承担高额的诉讼费用,所以暂时只起诉被告要求其支付工程款本金476万元,保留追诉违约金和逾期利息的权利。
被告珠海南车时代快捷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对于原告诉请的工程款的总金额没有异议,对于工程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没有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以本院采信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为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11月3日、2015年11月21日、2015年12月2日、2016年7月25日,相继签订四份《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位于珠海市斗门区新兆丰工业园的新建厂房车间安装工程,新建厂房车间压缩空气、弱电、给排水安装工程,新建厂房车间配电工程,新建厂房车间增加工程。四份合同工程总价为10760000元人民币,且均约定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预付工程款的30%,工程款完工后支付工程款的10%,余款在工程验收后次月开始分12个月支付完毕。上述四项工程,经原、被告确认,于2016年4月12日完工,于2016年8月27日被评定为合格工程,被告同意通过竣工验收。被告依约应于2017年8月31日前将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但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仅向原告陆续支付工程款共计6000000元,现仍欠付原告工程款476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依约完成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现涉案工程款付款期限均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47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项的规定,“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案涉案工程于2016年8月27日由原、被告双方竣工验收,则原告行使优先权的期限截至2017年2月27日,故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南车时代快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广发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7600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广发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80元,由被告珠海南车时代快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雁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