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1财保188号
申请人:深圳市广发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中心路与蚝乡路交汇处同方中心大厦601、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1962633E。
法定代表人:邓小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航辰,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伟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工业园区产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39665167U。
法定代表人:周朋,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广发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伟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广发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重庆伟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支付工程款2645423元及利息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伟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044605.3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广发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广发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重庆伟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支付工程款2645423元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伟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044605.3元范围内准予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明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朱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