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发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广发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荣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802执129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广发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小芳,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德荣,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广发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9)鄂0802民初193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XXX元及利息(另计)义务,并按要求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也未按要求报告财产状况,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向被执地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但账户已有冻结措施。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经实地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赵 杰
审判员 余 雄
审判员 廖心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紫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