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6执保2977号
申请人深圳市国平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高新科技园观宝路七号A栋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941478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贤圣,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人民南路龙湖二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273048580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通,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吴大道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831577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昆、韩海洋,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深圳市国平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做出了(2017)粤0306执保750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武汉东西湖支行421868088018001267798账户,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7249990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锦城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