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6民初12314号
原告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凹背社区大富路B区A10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203190。
法定代表人**龙。
被告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59364483K。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国平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高新科技园观宝路七号A栋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941478XK。
被告***,男,汉族,1976年8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述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43元,减半收取11421.5元,由原告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