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实龙建筑有限公司

河北展业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实龙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84民初1672号
原告:河北展业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3081585331
法定代表人:相会芹、经理。
地址:新乐市
诉讼委托代理人:***,河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实龙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71318740X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地址:新乐市(新乐市东环宾馆院内)
被告:***,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乐市。
河北展业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实龙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河北展业建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河北实龙建筑有限公司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销河北展业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实龙建筑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