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冀0184执128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实龙建筑有限公司。
地址:新乐市东环路气象站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军庆,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乐市长***堽头村村民委员会。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实龙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乐市长***堽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20)冀0184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新乐市长***堽头村村民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新乐市长***堽头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乐市长***堽头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5176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秀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