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实龙建筑有限公司

河北实龙建筑有限公司、***正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84民初2695号之二
原告:河北实龙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新乐市东环路气象站南侧(新乐市东环宾馆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平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正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市灵寿县正南南大街171号。
法定代表人:杨彦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正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市灵寿县灵寿镇北环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杨彦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彦朝,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市长安区。
被告:***,女,199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市长安区。
原告河北实龙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正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彦朝、***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河北实龙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正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施工工程款15000000元(具体数额待鉴定结果具体计算);2、判令被告杨彦朝和***及***正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给付违约金暂定100000元(按欠付工程款月2%计算);4、依法确认原告在其施工工程范围内就其建筑工程折价、拍卖或变卖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20年11月5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揽被告***正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灵寿县第一实验小学”工程,该工程不含精装修、水、电、暖、消防、门窗、电梯、土方开挖、连廊工程和风雨操场等,被告公司负责将土运到现场乙方负责回填,工期自2020年11月5日至2021年5月31日止,工程价款为固定单价(含税)每平方米1600元,建筑面积约10000平方米,结算时以实际竣工建筑面积计算。工程主材价格钢筋和水泥单价超过5%范围则据实调整,并入结算,并对其他工程款支付时间节点及质保金、违约金等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现该工程已主体施工封顶,被告拒不按照付款时间节点进行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被告***正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被告杨彦朝持有100%股权,该股权为被告杨彦朝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正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是***正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实龙建筑有限公司灵寿县第一实验小学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由***正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施工合同进行担保。根据《民诉法》第33条、《民诉法解释》第28条,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为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灵寿县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属于专属管辖,即使约定管辖,也因违反专属管辖无效,所以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贵院将该案移送至灵寿县人民法院或驳回原告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因施工款给付发生纠纷,本案涉及到建设施工合同,所建设的灵寿县第一实验小学在灵寿县,由灵寿县人民法院管辖更为方便,故被告***正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正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灵寿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建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