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科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55某某与深圳市海科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11民初55***号
原告:***,女,1977年4月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深圳市海科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缘山路63号荔山工业园20栋3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54834T。
法定代表人:*新花,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海科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2018年11月2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海科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戴倩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