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昊诚土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昊诚土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5民初14324号
原告:深圳市昊诚土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京光社区兴南路**京光海景大厦**3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7913094D。
法定代表人:吴海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道凤,广东智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原告深圳市昊诚土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道风、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原、被告双方诉辩主张及庭审举证、质证情况,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于仲裁认定的有关双方在2019年6月22日至2019年10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均未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另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被告在试用期的工资为12000元/月,试用期满后为固定15000元/月,试用期为1个月,原告虽主张其在被告入职后与被告口头协商将被告在职期间工资标准变更为10000元/月,但在被告对此明确否认的情况下,原告并未就其主张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的前述主张不予采信。另对于原告有关被告在2019年9月存在请假的抗辩,其并未对此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亦不予认可,故本院亦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本院已认定的工资标准及双方有关被告每月上班30天的陈述,扣除原告已向被告支付的工资数额,经核算,原告还应向被告支付2019年6月22日至2019年10月29日期间工资22980元(12000÷30×9+12000÷30×21+15000÷30×9+15000×2+15000÷30×29-3600-9710-10000-5000-9710)。仲裁裁决前述金额20000元,被告对此并未提起诉讼视为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深圳市昊诚土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29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深圳市昊诚土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019年6月22日至2019年10月2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昊诚土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许立岸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赵一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