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3民特128号
申请人:深圳市昊诚土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港湾大道东、内环路南、能源工业小区1栋220。
法定代表人:吴海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强,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申请人深圳市昊诚土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2018年11月7日,深圳市昊诚土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昊诚土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00元,由深圳市昊诚土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莉娜
审 判 员 冯思华
审 判 员 张斯姝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黄弘扬
书 记 员 钟润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