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民初170号
申请人:***,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日辉,是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昊诚土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龙园路312-3号人脉大厦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7913094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申请人:饶慧芳,女,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昊诚土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饶慧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92160.9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保全担保函,愿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昊诚土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饶慧芳的银行存款592160.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480.80元,由申请人***负担。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许眉笑
人民陪审员 罗疆安
人民陪审员 卢织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佩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