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1176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昊诚土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京光社区兴南路46号京光海景大厦A座3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7913094D。
法定代表人:吴海南。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昊诚土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20)粤0305民初14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昊诚土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差额20000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昊诚土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主动将执行款20288.81元付至本院执行账户。本院已依法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20087.5元,其中包含迟延履行利息87.5元;已将执行费201.31元划缴国库。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305民初14324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钟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江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