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303执154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昊诚土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港湾大道东内环路南能源工业小区1栋220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南。
关于***与深圳市昊诚土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阳劳人仲案字[2018]193号仲裁裁决书(终局)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昊诚土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支付执行费11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18年9月28日,被执行人深圳市昊诚土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到庭确认其已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上述仲裁裁决书,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并向本院提交《受理立案通知书》复印件。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廷科
审判员 钟 斌
审判员 余学全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彩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