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781民初1136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户籍住址: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方圆,女,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海南,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户籍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现住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深圳市昊诚土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新路1003号荔源大厦6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7913094D。
法定代表人:吴海南,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龙,男,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显辉,男,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原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沿沙东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931300589R。
负责人:毛磊,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890号萍钢总部大楼主楼21楼2101-2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566270587W。
法定代表人:李清道,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吴海南、深圳市昊诚土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粤1781民初1136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沈洪涛
审 判 员 龙 旋
审 判 员 范文哲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项金玲
书 记 员 罗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