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昊诚土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深圳市昊诚土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781民初1136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户籍住址: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方圆,女,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海南,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户籍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现住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深圳市昊诚土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新路1003号荔源大厦6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7913094D。
法定代表人:吴海南,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龙,男,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显辉,男,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原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沿沙东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931300589R。
负责人:毛磊,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890号萍钢总部大楼主楼21楼2101-2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566270587W。
法定代表人:李清道,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吴海南、深圳市昊诚土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沈洪涛
审 判 员 龙 旋
审 判 员 范文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项金玲
书 记 员 罗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