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973执恢10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东桥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朗厦号。
法定代表人李汉良。
被执行人深圳市昊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港湾。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2016)粤19民终1194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17年6月13日。
三、执行内容:被执行人深圳昊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472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3年12月10日开始按月息率3%计至付清为止),承担本诉受理费15412元、反诉受理费10865元、保全费5000元。
执行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深圳昊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办公设备,得拍卖款21100元,扣除相关费用后余款20673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深圳昊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深圳南山支行33×××27账户,冻结期限至2018年6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在浦发银行深圳南山支行79×××61账户,冻结被执行人***在兴业银行深圳南山支行33×××73账户,冻结期限至2018年11月1日,如需续冻,你方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裁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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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刘桂明
人民陪审员 李雪梅
人民陪审员 梁浩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育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