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波转播(633)台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6执24754、247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中深花园A栋1010、1012。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波转播(633)台,住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大道**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波转播(633)台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9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波转播(633)台应履行支付288206.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另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5元的义务,本院依法移送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90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5元也已经执行到位,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90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关于变更被执行人相关信息的函
(2017)粤0306执24754、24755号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波转播(633)台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2017)粤0306执24754、24755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波转播(633)台相关执行信息已录入信用征信系统。该案现已执行完毕。
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第四条和第八条的规定,现通知贵行将(2017)粤0306执24754、24755号案件中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波转播(633)台相关信息中”未执行完毕”更改为”执行完毕”。
附:结案裁定书一份
联系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电话:2999****
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