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民辖终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建瓯市中水**袜厂宿舍**,现住福建省建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民,福建胜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山社区彩田路**中深花园**1001,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754291430W。

法定代表人:常运青,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0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住浙江省文成县div>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2020)闽0783民初180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并裁定由原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及理由:1.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超过了法定时间。2.双方于2017年5月21日签订的《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第十六条约定的协议管辖有效,其意思是现在未想到的,或者以后产生争议或纠纷协商不成的,应由建瓯市人民法院调解、裁定。3.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住所,住所地在建瓯市同履行地在建瓯市,本案应由建瓯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上诉人***提供的其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第十六条约定:“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股东会议协商完善,补充协议享有该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由建瓯市人民法院仲裁。”本院认为,该条款的“协商不成由建瓯市人民法院仲裁”,其主要意思应是由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处理。本案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住所地在建瓯市人民法院辖区述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亦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合作协议书》第十六条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再者,本案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是要求两被上诉人偿还投资款、借款等,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作为接收货币一方的上诉人***住所地建瓯市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及合同履行地建瓯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应予以纠正。上诉人***提出依据《合作协议书》第十六条约定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建瓯市人民法院(2020)闽0783民初1801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建瓯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延平

审判员  李 力

审判员  郑宗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梅林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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