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1民初592号
原告: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彩田路2010号中深花园A座。
法定代表人:常运青,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衡水银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枣强县富强北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何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银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5232元,由原告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英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韵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