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祁连县八宝镇好女人美妆柒号店与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222民初126号

原告:祁连县八宝镇好女人美妆柒号店,住所地:祁连县八宝镇十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经营者:吴淑和,系该店负责人。

被告: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彩田路2010号中深花园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常运青,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连县八宝镇好女人美妆柒号店诉被告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祁连县八宝镇好女人美妆柒号店于2021年3月17日以与被告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连县八宝镇好女人美妆柒号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2元,减半收取906元,由原告祁连县八宝镇好女人美妆柒号店负担。

审判员 周玉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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