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通美达电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49946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通美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办事处民治大道中华楼701(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588368。
法定代表人:周博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帮新,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彩田路**中深花园**1001、1003、1005、1006、1008、1010、1012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4291430W。
法定代表人:常运青,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剑波,广东迈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0930F。
法定代表人:王宝,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昆,男,汉族,1980年6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i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上列原告深圳市通美达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使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6月,原、被告签订了《赛格工业大厦等三栋大厦升级改造工程电梯设备及安装工程》及《扶梯装修包边收口》合同,合同所涉工程已于2017年竣工并取得政府检验合格证,且已交付被告使用,按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合计1168540元,但被告仅于2018年陆续支付部分款项,现尚有余款187689.23元未付清。另外,本工程的总发包方是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集团公司),赛格集团公司同意增加工程后面两个附加工程。期间,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推诿说是赛格集团公司未付清导致其未能付款。因此,赛格集团公司应对附加工程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据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合同款187689.23元;2、被告支付拖欠合同款利息21998.74元(以187689.23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日止,暂计至2020年4月30日为21998.74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
被告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创公司)当庭辩称,1.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应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本案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
被告赛格集团公司辩称,1、我方与被告合创公司于2016年5月签订了《施工合同书》,由被告合创公司作为总承包人承建我方的赛格工业大厦等三栋大厦升级改造工程。原告系与被告合创退还签订了《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电梯分项工程的分包人;2、赛格工业大厦等三栋大厦升级改造工程的结算书已于2019年10月送审至福田区建设工程价格管理站。按照我方与被告合创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书》约定,结算依据为“政府相关部们审定”的价格为准。但截止目前,福田区建设工程价格管理站对该工程尚未出具最终审定结果,工程款结算依据尚不明确;三、按照原告提交的其与被告合创公司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原告与被告合创公司选择的争议处理方式是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原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合创公司签订了一份《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被告合创公司作为承包人,原告作为分包人。约定分包工程名称为赛格工业大厦等三栋大厦升级改造工程-电梯工程(设备及安装工程),合同价款为1275000元(其中设备材料价款为1007400元,安装工程价款为267600元),开工日期为2016年6月5日,完工(竣工)日期为2016年9月15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00天。约定合同订立时间为2016年5月30日,合同订立地点为深圳市。合同自承包人和分包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其中在专用条款第27点争议解决部分约定,发承包双方共同决定该争议委托下述机构调解,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调解中心或其他调解机构(该部分没有进行选定);争议无法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发承包双方决定采用以下第---方式解决争议,在(1)仲裁、(2)诉讼中,双方选定了(1)仲裁中的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与被告合创公司分别在上述合同上签章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相关约定,在争议无法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发承包双方的解决争议方式选定为“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亦并未同时选定其他解决争议的方式。故应当视为原告与被告合创公司一致同意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上述仲裁条款约定明确、具体,不存在歧义或不确定的情形,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对各方均产生约束力。原告如有纠纷,应依法依据该仲裁条款向相应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原告在本案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通美达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杜 阳
人民陪审员  曾桂胜
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 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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