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华利农产品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华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59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彩田路**中深花园**1001、1003、1005、1006、1008、1010、1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4291430W。

法定代表人:常运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佳,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沫,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华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大冲一路**华润置地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0292455F。

法定代表人:花源。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深圳华利农产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大冲一路**华润置地大厦****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3CF75。

法定代表人:杜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华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华利农产品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2181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若干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依法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深圳市,为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且已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2181号仲裁裁决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执行长 (审判长)李雪松

执行员 (审判员)胡小烨

执行员 丘   碧   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梁   振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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