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粤行终8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彩田路**中深花园**。
法定代表人:常运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俊彬,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广场沿河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卫,区长。
委托代理人:岳彩成,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陈如桂,市长。
委托代理人:蔡叶菁。
上诉人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因诉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复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行初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二审审查,确认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本院经二审查明:2018年6月17日,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共和新村A区发生触电亡人的生产安全事故后,龙华区人民政府(下称龙华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安全事故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区安委办)牵头,区住建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2018年8月8日,龙华区涉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作出《关于龙华街道共和新村“6·17”触电亡人事故的调查报告》认定合创公司对监理责任未落实到位是造成涉案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应负监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同年9月7日,龙华区安委办向龙华区政府上报了《龙华街道共和新村“6·17”触电亡人事故调查组关于提请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的请示》,提请批复。2018年9月19日,深圳市龙华区政府作出深龙华府函〔2018〕725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关于龙华街道共和新村“6·17”触电亡人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下称被诉《批复》),同意调查报告中对涉案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认定、原因分析、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合创公司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涉案调查报告中对合创公司的责任认定意见。2019年1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下称深圳市政府)作出深府行复〔2018〕10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对上述《批复》予以维持。合创公司仍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撤销《批复》中关于合创公司对涉案生产安全事故负监理责任的认定结论及深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深府行复〔2018〕1016号行政复议决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行政批复及行政复议纠纷,争议焦点问题是上诉人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下称合创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本案中,龙华区政府作出被诉《批复》是针对龙华区安委办的请示作出的批准答复性意见,内容系同意涉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中对于合创公司等涉事故单位所负责任建议由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的意见,是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行政行为,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故被诉《批复》对合创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不服《批复》申请行政复议,深圳市政府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亦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并据此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主张,被诉《批复》是行政定性行为,即已经定性该公司对事故有监理责任,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定原审法院继续审理等,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窦家应
审判员  杨雪清
审判员  李婉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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