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5302民初3861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5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昭卓,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彩田路2010号中深花园A座1001、1003、1005、1006、1008、1010、1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4291430W。
法定代表人:常运青。
被告: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金山大道蓝建强住宅第五层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4UNT7G1C。
负责人:万烨。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秋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