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83民初2416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建瓯市。
被告: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山社区彩田路2010号中深花园A座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4291430W。
法定代表人:常运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世凯、彭伟,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31日生,汉族,住建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故本案应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接受货币(偿付借款本息)一方为出借方,而本案原告***作为出借方,其住所地在福建省建瓯市。因此,涉案民间借贷纠纷的履行地为福建省建瓯市。本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云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潘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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