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合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博远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合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2552号
原告深圳市鸿博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桥社区洋仔东二巷6号庭轩雅苑A、B栋106,统一社会代码91440300MA5F97UB90。
法定代表人王宁静。
委托代理人杜少鹏,广东金鹏(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合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蚝业社区金港大厦金港中心A座190119层至20层,统一社会代码91440300574774013X。
法定代表人李梁柱。
被告严晓军,男,汉族,1984年9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西乡县。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深圳市鸿博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合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严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深圳市鸿博远建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鸿博远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楚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思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