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合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合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6执保755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91年2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汤俊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合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孔小凤。
***与深圳市合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案号为(2017)粤0306财保476号,申请人***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合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1,146.3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合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拥有的车辆四台(车牌号分别为:粤B×××××、粤B×××××、粤B×××××、粤BF567**)。
上述查封、冻结的价值金额以451,146.30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妙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