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5民初7904号
原告:南宁市电兴门窗经营部,住所地南宁市江**五一西路**。
经营者:陆欢飞,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马山县。
被告:深圳市恒瑞装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div>
法定代表人:陈述。
原告南宁市电兴门窗经营部与被告深圳市恒瑞装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2020年9月1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宁市电兴门窗经营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5元,由原告南宁市电兴门窗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陈惠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昕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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