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19417号
原告:深圳市福田区方圆玻璃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新村****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050417954。
经营者:陈正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有名,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布泽,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金花路**安骏达仓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43490W。
法定代表人:张广胜。
被告:深圳振宇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岗大道**鑫永盛商贸大厦10A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9065582。
法定代表人:郭锐。
被告:郭锐,男,汉族,1985年5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深圳市恒瑞装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福华三路与金田路交界处东南侧卓越世纪中心、皇岗商务中心**楼**801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464711。
法定代表人:陈述。
原告深圳市福田区方圆玻璃店诉被告深圳市建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振宇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郭锐、深圳市恒瑞装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福田区方圆玻璃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55.03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结案,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4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曾 雅 斯
人民陪审员 戴 京 鸣
人民陪审员 井 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健茵(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