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54569号
原告:深圳市港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五街16号八卦岭工业区420栋5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53948222。
法定代表人:刘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三顺,女,汉族,1982年2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恒瑞装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福华三路与金田路交界处东南侧卓越世纪中心、皇岗商务中心2号楼8层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464711
法定代表人:陈述。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港琪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港琪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港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16.11元,现原告撤回起诉,由原告负担。本案保全费1830.74元(已由原告预交),因未采取保全措施,全额退还。
审判员 黄红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鹏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