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宏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桓台县新城镇远溪装修装饰工作室、深圳市宏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801号之一
申请人:桓台县新城镇远溪装修装饰工作室。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村××组××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21MA3T78P59T。
法定代表人:荣鑫,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宏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街道××社区××路××工业园厂房2号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406908B。
法定代表人:黄宏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碧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镇××村××号楼××大厦××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MYE9U9M。
法定代表人:时凯,董事长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桓台县新城镇远溪装修装饰工作室与深圳市宏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碧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宏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碧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现被执行人深圳市宏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碧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宏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碧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伊护国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佼
书 记 员 马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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