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79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8年4月19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博兴县××村××路××号,身份证号码:37232819********。
被执行人:深圳市宏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街道××社区××路××工业园厂房2号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406908B。
法定代表人:黄宏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碧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镇××村××号楼××大厦××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MYE9U9M。
法定代表人:时凯,董事长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深圳市宏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碧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宏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碧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现被执行人深圳市宏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碧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宏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碧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伊护国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佼
书 记 员 马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