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宏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宏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财保97号
申请人:***,男,1988年4月19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申请人:深圳市宏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荣路联建科技工业园厂房2号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406908B。
法定代表人:黄宏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碧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傅坡村付坡嘉苑22号楼红莲湖商务大厦12楼1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MYE9U9M。
法定代表人:时凯,董事长兼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宏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淄博碧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6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申请人缴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宏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淄博碧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6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冻结或查封、扣押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其他产权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25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伊护国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佼
书 记 员 马丽金